為完善含金成分產品的出口稅收政策,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出通知,對27個海關商品代碼的含金成分產品實施出口免稅政策,并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明確和細化。
通知明確,出口企業口含金(包括黃金和鉑金)成分的產品實行免征增值稅政策,相應的進項稅額不再退稅或抵扣,須轉入成本處理。
出口企業出口通知所列含金產品后,須持出口退(免)稅所規定的憑證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退稅部門填報《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》(一式二聯,第一聯留存企業,第二聯交由退稅部門)。退稅部門對出口企業報送的《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申報表》及規定憑證進行審核,審核無誤后開具《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》。出口企業持《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》(第三聯)向征稅部門申報免稅,征稅部門將出口企業的免稅申報同退稅部門開具的《出口含金產品免稅證明》(第二聯)碰對審核無誤后,辦理免稅手續。出口企業須將免稅出口貨物相應的進項稅額轉入企業成本科目。
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稅的出口含金產品,企業須按照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(免)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》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(免)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有關規定計提銷項稅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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