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是進口天然
石材的大國,這里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海關對進口花崗巖放射性的檢驗監管吧。
石材輻射問題一直是老生常談的話題,至今還有不少消費者未曾困惑。對此,海關依據原國家質檢總局、原外經貿部、海關總署2001年第14號公告、原國家質檢總局2003年第117號公告、《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(GB
6566-2010)以及《進出口花崗石現場放射性劑量檢測控制標準》(SN/T
1327-2015)對進口花崗巖的放射性進行檢驗監管,確保進入國內市場的的進口花崗巖符合安全要求。
▼海關實施放射性檢驗有哪些模式 ?
海關采取現場抽查檢測和實驗室核素分析相結合的檢驗模式。
▼海關如何實施放射性現場檢測?
海關將檢測儀探頭在距花崗巖石材表面0.1m處進行多次檢測,取其平均值為該花崗巖石放射性劑量的實測值。
▼現場放射性檢測結果如何判定?
進口花崗巖石材現場放射性劑量選用劑量當量率為控制指標,檢驗管理值為本底值與0.15 μSv/h之和,最高為0.3μSv/h 。
當現場檢測結果低于檢驗管理值的,可免于取樣進行核素分析和對貨物的監管;現場檢測結果高于檢驗管理值的,貿易關系人應向海關提交本批石材的核素分析報告。
▼海關如何對檢驗結果進行判定及處置?
1、現場檢測結果低于檢驗管理值的評定為檢驗合格;
2、現場放射性檢測結果超過檢驗管理值的,根據放射性核素分析報告和GB6566-2010進行綜合評定,具體情形如下:
▼檢測報告怎么看?
以下圖檢測報告為例,該石材內照射指數IRa= 0.6,外照射指數Ir= 1.6(大于A類裝修材料Ir ≤ 1.3的要求),綜合判定為B類裝修材料,因此該批花崗巖只可用于Ⅱ類民用建筑物、工業建筑內飾面及其他一切建筑的外飾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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