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稅務總局日前發布通知,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,一律不得開具專用發票(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銷售免稅糧食除外)。
《通知》明確規定,如違反規定開具專用發票的,則對其開具的銷售額依照增值稅適用稅率全額征收增值稅,不得抵扣進項稅額,并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。
《通知》還強調,一般納稅人銷售的貨物,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為免征增值稅后,如果其銷售的貨物全部為免征增值稅的,稅務機關應收繳其結存的專用發票,并不得再對其發售專用發票。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為其發售專用發票的,應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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