石材網獲悉,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2024年全國海事審判十大典型案例。其中一起非法采砂案件因涉及人數眾多、鏈條完整、判決力度大而引發社會廣泛關注。
該案起于2020年8月,王某某等四人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和采礦許可證,便密謀通過非法開采海砂牟利。同年11月25日凌晨,青島海警局在青島附近海域查獲正在作業的“江海某某”號、“蘇貨某某”號兩艘船舶,現場查扣海砂逾2600噸,初步確認涉嫌非法采砂行為。
經調查發現,伍某、薛某等人分別參與了盜采、運輸及收購等多個環節,形成了一條較為完整的非法利益鏈。“江海某某”號負責采挖海砂,“昌某某”號與“蘇貨某某”號則承擔收購與運輸任務。截至案發時,已有超過2000噸非法采挖的海砂完成交易,流入市場。
青島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提起訴訟,請求法院判令王某某、甄某某等11名被告,在各自涉案范圍內對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、生態功能損失賠償、預防性措施費用以及鑒定評估費用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,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。
青島海事法院一審審理認為,王某某、甄某某、蘇某某、成某某等人在未取得相關許可的情況下,組織策劃并實施非法采砂活動,應依法承擔破壞海洋生態的侵權責任。伍某、李某某明知其行為實質是以“清淤”為名實施盜采海砂,仍積極參與組織聯絡,具有明顯主觀故意,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。陳某某、顧某某作為采砂船的實際經營人或管理人員,未履行必要的審查義務,也構成共同侵權。
上述八人直接參與非法采砂全過程,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。辛某某、薛某與任某某分別通過兩艘船舶參與了非法海砂的運輸與收購,且未盡到核查海砂來源的基本注意義務,與采砂方構成共同侵權,應在各自參與運輸和收購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。
最終,法院作出一審判決:王某某等8人需連帶賠償海洋生態環境修復費用368,014元、恢復期間損失9,466元及預防措施費用73,603元;薛某、辛某某在其運輸收購范圍內,與前述8人共同連帶賠償生態修復費160,000元、損失4,115元及預防費用32,000元;任某某則在其運輸收購范圍內,承擔生態修復費208,014元、損失5,351元及預防費用41,603元。
此外,全部11名被告還需共同承擔鑒定評估費用50,000元,并在國家級媒體上向社會公開致歉。
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,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最高人民法院指出,
本案首次將非法采砂“采—運—銷”全鏈條上的11名參與者全部認定為共同侵權人,實現了對違法行為的全環節打擊,徹底斬斷了非法利益鏈條。該判決不僅對非法盜采海砂行為形成了有力震懾,也為今后類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,對加強海洋生態環境保護、保障礦產資源安全、服務國家海洋發展戰略具有積極示范意義。
來源:中國砂石網、極目新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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